近日,槐荫法院岑玉洁法官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涉及交界性肿瘤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条款的保险责任问题。通过对案情的回顾和裁判结果的分析,可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该案的案情回顾如下:陈女士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金发放的条件。然而,陈女士在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患有卵巢交界性肿瘤,但保险公司认定其属于良性肿瘤,并只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陈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后,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在该案的争议焦点中,主要有两个问题:首先是陈女士所患的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其次是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对恶性肿瘤范围的解释,在该合同中并未明确将交界性肿瘤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此外,保险公司并未在订立合同时就恶性肿瘤的范畴及交界性肿瘤与恶性肿瘤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综合考虑陈女士的病情记录以及疾病编码对应的肿瘤分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类似的保险纠纷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判断主要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的范畴应进行充分解释,并向投保人作出相应提示。
综上所述,交界性肿瘤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条款的保险责任问题在该案中得到了法院的解决。法院通过对保险合同的约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和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了保险金。这一裁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